教師申訴業務

教師申訴相關權益說明:
●須依據教師法第42條之規定時間內提出
■教師法第42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準備相關佐證資料

■原措施處分通知書
■教師申訴書(屏東縣政府教育處教師申訴評議公告區下載文件
■相關佐證資料(如調查報告、相關物證等,須按時間序以電子檔掃描清晰圖檔)

●填寫本會會員服務申請書(會員服務申請書),傳送到本會會務信箱(ptctu2010@gmail.com
●與本會會務幹部聯繫(辦公室電話:08-7213391)
加入本會官方LINE@帳號線上諮詢(請掃描QR CODE加入官方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