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章程
100.05.01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2.01.05經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
103.06.22經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四項
104.03.07 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列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105.04.16經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
108.09.07經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
109.12.11經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四項
113.03.08經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章 總 則102.01.05經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
103.06.22經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四項
104.03.07 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列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105.04.16經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
108.09.07經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
109.12.11經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四項
113.03.08經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一項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專業知能與責任。
第 四 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民學路2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會員就業之協助。
- 會員教育之舉辦。
-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教育政策與法令之制定及修正之推動。
- 勞資爭議之處理。
-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 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教師統計之編製
- 其他符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並具有教師證、講師證、教育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教育部對外華語 教學能力證書、教育部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證明書、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認證培訓合格證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各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教學專業人員合格證書之教師及退休人員,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凡認同本會組織者,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享有與正式會員相同之福利、但不具選舉、被選舉投票資格。
會員超過30人以上(含30人)之學校得設分會,置分會會長一人,其組織架構由學校自訂。
會員滿5人以上之學校,每滿5人得派1名代表。
第 七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組織者,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享有與正式會員相同之福利、但不具選舉、被選舉投票資格。
會員超過30人以上(含30人)之學校得設分會,置分會會長一人,其組織架構由學校自訂。
會員滿5人以上之學校,每滿5人得派1名代表。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無行為能力者。
- 離職轉業者。
第 九 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
會員如逾期未繳納會費(或離職)者,得視同自動退會,依規定辦理除名並經會員代表追認。
第 十一 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重,分別予於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 十二 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並呈報縣(市)政府核備。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會員人數超過500人時,每逾500人增置理事2人,監事隨理事之增置而增置,其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之三分之一,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理監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監事之任期為改選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任期屆滿當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五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二名副理事長、五名常務理事,常 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及二名副理事長。
第一屆之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當選之理事長指派。
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監事召集人。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雇員若干名,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列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統計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仲裁衛生娛樂就業輔導及會員福利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設幹事若干人協助會務,由理事會任用之。
第 十八 條: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
之。
第 十九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二十 條: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 理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 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 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 重要財產之處分。
- 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 基金之設置、管理。
- 會內事業之創辦。
- 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等事項。
-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 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依法報審。
-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 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綜理日常會務。
- 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 對外代表本會。
- 必要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議並以輪值常務理事擔任主席。
-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 監察理事長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 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 綜理監事日常事務。
第 二十五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 二十六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二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 二十七 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如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應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一。
第 二十八 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 二十九 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 三 十 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200元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100元,年繳1200元。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須繳交下年度會費。
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前加入會員者,免繳入費會
及常年會費,但須預繳101年常年會費1200元;101年1月1日之後
入會者,須繳交1200元入費會及1200元常年會費。
會員未繳年度經常會費,除育嬰假、侍親假、留職停薪進修之外,視為出會,重新入會須重新繳交入會費1200元。
會員加保本會勞健保者,應於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以季繳方式繳交勞健保費。
前項費用逾期繳交者,本會得列欠費名單至勞健保局備查。
第 三十二 條: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可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 三十三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