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教】老師調整學生座位的管教措施
文/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副理事長 林蕙蓉
一般教室座位之安排,乃由各任課老師或導師安排座位,是否更換座位視情況而定,有些班級會每次段考輪流換,有些會依照學生學習狀況調整位置,時間長短不一定,都是教師基於輔導管教、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並維持班級經營的穩定性而做的調整。
倘若學生因上課中干擾上課秩序,影響上課及其他同學聽課之權益,教師本於專業判斷,當然可以依據學生身心及學習狀況、學生意願、班級管理等各方考量後進行調整座位。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三條規定「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總共有十六款,其中第十二款「要求靜坐反省」、第十四款「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便屬於教師對學生一般輔導管教的權責,特別是在課堂上可能經常發生學生干擾秩序時,教師可採用的管教措施。
惟應注意的是:調整座位的方式應該先做好提醒,並有規則一致性,老師們的課堂紀錄也要做好,避免後續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
二十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